上诉人(原审被告)斯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高桥实业公司。
上诉人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浦东高桥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某某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亦向本院说明,双方愿意按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401元,由上诉人斯某某减半负担42,700.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某
审判员嵇瑾
代理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朱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