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虎伍豪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