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住所地于2002年搬迁至普陀区X路X号绿地科创大厦,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