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卫东,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刘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友商标准件厂。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卫东、被上诉人上海友商标准件厂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以愿服从原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26元,由上诉人苏州德运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望
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夏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