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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钟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俞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即被申诉人之一。

黄某乙因与钟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沪高民一(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黄某乙撤回再审诉讼中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陈某台

审判员王达民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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