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俞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即被申诉人之一。
黄某乙因与钟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沪高民一(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黄某乙撤回再审诉讼中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陈某台
审判员王达民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