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城减速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凌跃,上海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建华,上海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显微
审判员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