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认定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且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10)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费晔
审判员沈燕
代理审判员陈姣莹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