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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人在2010年9月2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银园支行账号为(略)XXX上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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