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镇XX公路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江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二队,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二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二队应支付原告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0元;此款,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二队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二队有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二队并另行支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675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王冬娟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