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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龚某,男,2006年1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18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新世纪支行账号为(略)XXX的存款陆仟伍佰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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