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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才、涂某某,均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X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6日以已与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5元,由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负担。珠海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0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代理审判员高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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