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新晃宏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财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甲、蒲某、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宏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