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艾A。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B。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乙。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琼,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A、张某某、艾B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艾A、张某某、艾B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艾A、张某某、艾B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艾A、张某某、艾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