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东方商厦淮海店。
上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霞,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委托代理人丁海虹,上海市丁孙黄某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东方商厦淮海店、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