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在上海某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长兴商业配套工程监理项目部工作,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日自行相识恋爱,同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故婚后常为生活习惯及脾气性格不和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睦。为此,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