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xx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顾xx已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行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建花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汪雯婷
审判员刘建花
书记员汪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