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x某x某x某xx某出生于x某x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某x某x某x某x某x某,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x某x某x某xx。曾因犯某劫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某,于2011年8月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某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上旬,被告人xx某被害人x某在一起上网玩耍时,发现x某经常驾驶一辆现代铃木牌助力车。因无钱上网,被告人xx某产生盗走该助力车的歹念,为窃取该车,其多次借用x某的助力车使用,并找机会在县农机公司附近的巷子进口处配制了助力车的全套钥匙。2011年5月14日12时50分许,x某和被告人xx某坐该助力车来到紫荆花下面的欢乐谷网吧准备上网,x某将助力车停在网吧门口人行道上,然后去上网。而被告人xx某装有事情没有进网吧,见x某进入网吧后,立即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助力车锁,将助力车盗走。然后,被告人xx某系朋友x某将该助力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xx,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xx某母亲将被盗助力摩托车赎回返还给被害人x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xx某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xx某庭审理前的供述;被害人x某的陈述;证人x某、x某、x某、xx某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扭送接待笔录、提取笔录、购买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领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某因犯某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某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xx某属将被盗助力摩托车赎回返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2年6月5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某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某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某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某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某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