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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申请人原阳县富森林地种植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略)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乐义,河南某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阳县富森林地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略)民委员会。

负责人姚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申请人原阳县富森林地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林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葛韩庄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富森林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1)新中民四终字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王某乙不服向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王某乙、王某甲。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谢田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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