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35年2月15日,汉族,不识字,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现年50岁,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系张某之母)
刘某某申请执行的(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潘某某赔偿刘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x.90元及诉讼费63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正在高中上学,家中仅有三间土木结构瓦房。经对其母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执行。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本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3)南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后,潘某某因患病,给付3000元赔偿费用。现张某回家后,经本院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将剩余的8477.90元及诉讼费63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彦清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