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刘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芹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姚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