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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冀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5月25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初,被告人冀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购买的汝南县X镇X村民高XX的杨树14棵、村民高XX的杨树8棵。经鉴定,两处立木材积为8.0440立方米。

2、2010年1月1日至3日,被告人冀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购买的在汝南县X镇X组南的杨树42棵、在高庄村X组东责任田内的杨树103棵。经鉴定,两处立木材积为40.083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高甲X、高乙X、王某、冯XX、王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汝南县林业局立木材积测算报告及材积一览表各二份、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分局关于冀某某的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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