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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某某诉称,双方于1998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摩擦。2009年4月7日双方生气,韩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回过家。对文某某及两个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现双方无法再生活在一起,文某某要求与韩某某离婚,婚生女儿随谁生活由孩子决定。

韩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文某某与韩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文某,X年X月X日生次女文某,两个女儿现随文某某生活。2009年4月7日双方因琐事生气韩某某离家,至今文某某与韩某某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文某某提交的结婚证书一份及双方认可的事实,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文某某与韩某某婚后虽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但并未达到确以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继续努力,多加沟通,为家庭和睦,给孩子以后的生活营造一个好的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文某某请求与韩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文某某与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文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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