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生,原住(略),系雷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雷某某,系罗某甲之母。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健德,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睿,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支付给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移民搬迁补助费、前期生活补助费、“三通一平”费(三项合计7140元)以及宅基地补偿款合计x元;
二、上述款项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之内支付x元,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x元;
三、本案纠纷各方当事人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