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又名徐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决定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大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诉称,2010年11月22日下午,因家务琐事,李某某将徐某某宅基地上的院墙无故推到,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将推倒的院墙恢复原状,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徐某某长子,且与徐某某是前后邻居。2010年11月22日下午,因家务琐事,李某某将徐某某宅基地上的东院墙推倒,为此,徐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李某某将其母亲徐某某宅院的东院墙无故推倒,侵犯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某要求将院墙恢复原状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推倒徐某某宅院上的东院墙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大鹏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