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该清算组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阳市保信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梁某某因诉南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梁某某以情况发生变化,拟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继红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