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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某某。

申请人钱某某以其持有的一张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支票,于2010年8月20日被盗为由,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钱某某承担。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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