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庭外协调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马金铭
审判员朱亚辉
代理审判员陈某庭
书记员储慧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