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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17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158.50元,退回原告某有限公司人民币8,158.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仁年

书记员蒋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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