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被告汪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金晓妹与原告汪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汪某、汪某及汪某越。汪某越于1988年11月1日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无遗嘱。金晓妹于1998年12月5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金晓妹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汪某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汪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