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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汪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被告汪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金晓妹与原告汪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汪某、汪某及汪某越。汪某越于1988年11月1日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无遗嘱。金晓妹于1998年12月5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金晓妹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汪某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汪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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