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经查,原、被告系母子。2006年,原告将自己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存至被告名下。原告另曾交被告保管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今后为原告办理后事。2009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人民币110,000元,双方因故发生争执。2010年1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某某应一次性返还原告姚某英人民币60,000元(该款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姚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