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王铿华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