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胡某。
被告董某。
被告董某。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等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董某某与被告张某生育原告董某及被告董某、董某三个子女,被告胡某系董某某继母,董某某父亲董某某于1977年2月6日报死亡。上海市杨浦区X路房屋系2003年1月取得产权,产权由原告董某与被继承人董某某共同共有。2006年7月11日,董某某立下遗嘱,表示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由董某继承。2009年12月29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上海市杨浦区X路归原告所有。审理中,原、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张某某表示该房屋中属自己所有的产权份额赠与原告。
本案经委托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杨浦区X路房屋产权归原告董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董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月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