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被告殷某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殷某某、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万某某依法独任审判。经查,两被告系原告与被继承人殷某某所育子女。殷某某于2008年6月22日去世。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系原告与殷某某的共有产权房。殷某某生前未立遗嘱。2010年2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殷某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被告殷某某、殷某某自愿放弃继承人;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5日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