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号XX室。
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号XX室。
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号XX室。
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之前偿付原告XX、XX、XX延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延迟交房纠纷;
二、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房屋面积差价款;
三、本案诉讼费1,211元,减半收取计605.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闵浩德
书记员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