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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诉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号XX室。

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号XX室。

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号XX室。

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之前偿付原告XX、XX、XX延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延迟交房纠纷;

二、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房屋面积差价款;

三、本案诉讼费1,211元,减半收取计605.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闵浩德

书记员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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