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上水片五行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陶山麓,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沈XX(沈XX之父),男,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原审第三人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陈XX,XX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XXX为与被上诉人沈XX、原审第三人石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10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