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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溆浦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溆浦电力局(原审错列为:怀化电业局溆浦电力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电力局工作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向某某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溆浦电力局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某某原诉讼请求有三项,原审对向某某第三项诉讼请求即按国家规定改正此事故电线间距未进行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在审理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退还向某某。

审判长刘士平

审判员金丽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金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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