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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系被告丈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9月14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1份,由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X路梦雅妮养生馆。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总价款、工程增减量的计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8年11月2日,双方签订工程变更合同1份,对原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部分项目作了变更。原告虽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已另案主张。现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而涉讼。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某于2010年9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余款人民币380,000元;

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主张;

三、案件受理费8,184.31元,减半收取4,092.1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审价费18,3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顾锦华

代理审判员施照祥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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