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蓓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市场铺位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其经营的X古玩殿某号铺位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3,650元(含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欠付该铺位自2009年4月1日起的租金,原告经催讨未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54,750元及其滞纳金人民币12,204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共计人民币49,275元,其中人民币10,145元被告李某已于2010年7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的人民币39,130元,被告李某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2010年10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2,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2,13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4.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20元,由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蓓蕾
书记员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