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区X镇X村委会联星村X组。住所地:南海区X镇大冲。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安,是南海区里水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2001年3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略).5元,定于同年4月底归还。但被告只于同年9月归还4000元,余款(略).5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略).5元及支付2001年5月1日起至今的违约金929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孔某某欠原告南海区X镇X村委会联星村X组借款(略).5元,定于2003年4月至同年9月每月30日前归还(略)元;余款(略).5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还清。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就欠款余额向法院全额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3001元,由被告孔某某负担。被告定于2003年2月28日前迳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国忠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