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居民。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工某,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工某.
被执行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居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7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7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某松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