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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申请执行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居民。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工某,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工某.

被执行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居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7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7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某松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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