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京宝,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博发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湘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博发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上诉费35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