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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晓峰、李某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原河南豫淇化纤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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