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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荥阳市高村乡荆某村民委员会集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荥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荥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荆某村委会)集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1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6份手续,共欠原告152,5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2,54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至2001年2月,被告以村委投资办企业为由,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包括原告诉称的款项。后被告按一定比例归还原告及集资户集资款。2011年1月,被告将原告的借据更换成现金收入单。另将秦某申借据44,576元、李利平借据41,125元、秦某云借据1257元、王小锁借据56,587元的债权人变更为秦某某。后原告持该借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2,54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04年3月,被告荆某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属非法集资行为。因该集资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对被告荥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珏

审判员闫国宏

审判员刘峰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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