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荥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荥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荆某村委会)集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1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6份手续,共欠原告152,5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2,54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至2001年2月,被告以村委投资办企业为由,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包括原告诉称的款项。后被告按一定比例归还原告及集资户集资款。2011年1月,被告将原告的借据更换成现金收入单。另将秦某申借据44,576元、李利平借据41,125元、秦某云借据1257元、王小锁借据56,587元的债权人变更为秦某某。后原告持该借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2,54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04年3月,被告荆某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属非法集资行为。因该集资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对被告荥阳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珏
审判员闫国宏
审判员刘峰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