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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010年7月23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张传海(另案处理)非法成立河南省食品安全工程办公室滑县工作站,并在各乡镇设立分站,其中,聘用李XX为焦虎分站站长。2008年种麦前,张传海在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农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河南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滑县工作站的名义向滑县X镇销售伪劣化肥。2008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焦虎乡X村办事时发现了李XX违法经营化肥的情况,但李某某仅对李XX做了口头询问,未按规定对李XX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张传海、李XX的违法经营活动没有得到及时制止。2008年小麦播种用肥时,焦虎乡的农户使用了李XX推荐的伪劣化肥,导致全乡小麦大面积减产,造成农户重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刘XX、张XX、齐XX、高XX等人的证言及书证:滑县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滑县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相关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李某某的身份、职务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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