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0年2月至今任卢氏县X乡X村支书,乡人大代表,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09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卢氏县X乡X村实施移民搬迁扶贫工程,担任村支书的被告人权某某与时任村主任马春生、村会计王建明(均另案处理)共谋,从经手管理的移民搬迁扶贫项目资金中贪污3万元私分,随后让承建杨庄村村委综合办公楼的包工头马某多写工程款3万元领条,将该3万元从帐面上冲抵,被告人权某某与马春生、王建明各分得1万元。
2008年,卢氏县X乡X村再次实施移民搬迁扶贫工程,领取国家搬迁扶贫项目资金51.5万元,统一建设移民搬迁新区,被告人权某某在负责采购建筑材料过程中,将卢氏县五里川温某建材门市出具的一张价值x元的钢筋和水泥发货单,重复报账,套取移民搬迁扶贫项目资金x元后自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马XX、茹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职证明,卢氏县财政局拨付卢氏县X乡X村搬迁移民资金帐册,重复记帐的单据,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身为狮子坪乡X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资金管理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支出、重复入账的方法,套取移民搬迁扶贫资金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权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权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代理审判员胡大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