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邵某
被告许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邵某、许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搭建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的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邵某、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