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沈金友,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金友、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