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沈金友,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金友、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