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鹏景大厦X楼X-703房。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广东省音像分销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法务人员,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兴花园X号楼西梯701房。
被告:陈某乙,男,系广州市番禺区东涌嘉豪百货商场业主,经营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励业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乙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岚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