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上述款项于2010年8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2011年2月28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上述款项若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王某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