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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黄某丙诉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

原告黄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黄X,男

被告杨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29日晚上21时13分,在本市普陀区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大客车与黄Z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黄Z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黄Z负主要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已支付原告黄某乙、黄某丙医疗费(含救护费)人民币1872.70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6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黄某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元、丧葬费人民币x.50元、误工费人民币x.37元、物损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x.87元,扣除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余款被告杨某应承担40%计人民币x.35元,两项合计被告杨某应实际赔偿原告黄某乙、黄某丙人民币x.35元;

三、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6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黄某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

四、被告杨某的鉴定费、停车费、牵引费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五、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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